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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工程院章程
总则

根据俄罗斯联邦《公共协会法》的要求,全俄公共组织“俄罗斯工程院”(RAE)于2006年3月23日在RAE全体会议上通过本章程。俄罗斯工程院登记备案日期为2006年7月13日,备案号:2067799024050。 全俄罗斯公共组织“俄罗斯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一个由工程、经济和自然科学领域的工程师和科学家组成的创造性科学技术公共协会。全体成员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团结起来,旨在利用成员在俄罗斯联邦科学、技术和工程领域的成果、成就和资源,服务科学技术进步。 工程院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开展工作,并受宪法、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和本章程指导。工程院的活动基于自治、自愿、成员平等、合法、开放、民主、科学独立、科学和工程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及科学、技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工程院自注册之日起即为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资产负债表,可以取得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并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交易、签订协议和合同;是法院、仲裁院和仲裁法庭的原告和被告;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在银行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包括外币账户;具有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建立和注册的圆形印章、印章和信笺,其上印有名称、符号、徽章和其他详细信息。

工程院的宗旨
发展技术、科学和教育,技术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制定和实施优先研究计划并将其成果付诸实践,作为俄罗斯经济复兴的最重要条件; 组织和协调技术科学领域的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制定和实施优先研究计划并将其成果付诸实践; 协助完善俄罗斯工程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为科技创造力的扩大和发展创造条件; 促进科学技术领域国际合作的发展,帮助俄罗斯科学家和工程师融入全球科学界; 保护身为工程院成员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合法权益; 通过提高工程教育、复兴和发展俄罗斯工程院校,促进社会的人性化和智能化。
工程院的目标
巩固科学家和工程师在工程活动领域的智力潜力,进行最重要和最有前途的研究和开发,创造基本的新型设备、技术和材料,以确保在引进基础科学成果的基础上,加速工程和技术发展关键领域的科技进步; 预测工业科技潜力的发展和提高,确定优先发展领域,并拟定工业和技术结构的现代化建议; 促进恢复和提高工程师职业的声望,增强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保护工程师的职业利益; 促进科学、技术和工程学的创造性,满足专业利益; 对国家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独立的公共技术和经济鉴定; 协助工程师和科学家创造和引进专利、发明和其他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 提出改进高等工程教育的内容和组织的建议,培养具有较高科学素质的人才,协调工 程人员培训和再培训的科学和方法工作,提出培养未来工程师的概念; 发展直接的国际联系和关系,代表国内外工程界的利益,签订相关协议; 参与制定和实施国际科学计划和项目; 分析和制定有关人类和社会安全计划的建议,包括工程生态学、减少冲突威胁、俄罗斯公民的信息安全; 开展工程、自然保护和人文教育领域的教育活动; 参与发展基础科学领域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创造全新技术的计划; 为经济和社会改革(包括转换问题)提供科学、方法和信息支持; 协助并参与对俄罗斯领土及其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研究,就开发和有效利用自然资 源的可行方法提出建议; 自费或在学院的参与下,派遣学院的工程师成员到国外高等教育和科学机构进行培训和研究活动,接收在俄罗斯从事学院课题研究的工程师和科学家; 吸引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执行研究任务,与俄罗斯科学院的研究机构和科学中心联合制定项目和计划; 举办有前途的发明和创新建议竞赛,以确定最有效的想法、技术和原始技术解决方案; 组织和举办科学院主题展览,以普及科学成果和发现,加速其应用,参加国际和联邦科技展览; 开展编辑和出版活动,制定和实施编写和发行科学杂志、专著、工程知识各领 域百科全书的计划; 通过建立工程院活动数据库,开展参考和信息活动。
工程院的权利和义务
为实现法定目标和宗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程院有权利: 参与确定应用科学的发展方向; 对多用途科学、技术和工程开发进行公共协调; 发展和加强与俄罗斯科学院、其他国家科学院、分院、国内外科学和科学技术学会以及其他科学组织的科学联系; 扩大业务联系,与所有法人实体和个人(包括外国法人实体和个人)在科学、工程、创造新技术、改善经济和金融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对工程院活动领域的项目和方案进行公开、独立的审查;; 组织开展技术科学、自然科学和经济科学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工作; 参与实施和资助工程院主题项目相关的俄罗斯和国际计划; 按照法定活动组织举办代表大会、座谈会、会议、研讨会、圆桌会议、创意讨论及展览和交易会; 制定、批准和实施其活动方案,确定工程院经费和财产的支出方向和规模; 为对技术、自然和经济科学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设立奖项、奖学金和其他奖励措施; 组织和开展工程院内科学著作、论文、研究作品的竞赛; 推荐最有才华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成果参评国家级荣誉号和科学技术成就奖; 代表和保护工程院成员在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公共协会中的合法权益; 派遣俄罗斯科学家和工程师出国科研工作,欢迎外国同事来俄罗斯;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在工程和技术关键领域的发展以及工程院活动方面决策的制定; 主动完善工程院的法定活动,向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成为非营利组织(包括公共协会)的创始人,加入协会和工会,参加与法定目标和宗旨相似的组织的活动; 建立区域办事处、研究中心和研究机构; 根据工程院主席团会议批准的章程和条例,设立部门、理事会、委员会和其他社会团体; 独立与各种自然人和法人建立法律关系; 拥有、使用和处置工程院合法拥有的财产; 进行交易,签订合同、协议; 为解决具体的科学技术问题,组建临时和永久性创新团队,吸引包括外国专家在内的高素质专家,并按合同支付劳动报酬; 独立确定工程院的内部结构,组建工程院的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劳动法制定薪酬程序和数额,对行政人员和引进专家进行精神和物质激励; 自由传播有关其活动的信息; 创办大众传媒,开展出版、印刷、广告和信息活动; 参与制作和销售工程院主题的音像制品; 开展教育、科学和启蒙活动; 接受银行机构提供的长期和短期贷款,使用法人实体和个人提供的资金和其他物质援助; 在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本章程的框架内开展其他活动。 工程院有义务: 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本章程和其他组成文件规定的准则; 每年向公共协会登记决策机构通报其活动的继续情况、管理机构的地点和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允许同一机构的代表参加工程院举办的活动,并协助他们熟悉工程院在实现法定目标和遵守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方面的活动; 应特定机构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交决定和信息。
工程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院的成员可以是个人(个人成员)——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实体——社会团体。 作为技术、自然和经济科学领域的专家而为工程界所熟知的俄罗斯科学家和工程师(科学工作者),以杰出的科学著作、工程发展和发现丰富了科学和实践,应被接纳为工程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可以是正式院士,也可以是由工程院大会或会议选举产生的通讯院士。 为了让工程界广泛参与工程院的活动,设立了一个学术顾问机构,主要从青年科学家和工程师中提名,根据工程院结构、地区分部和组织的建议,通过竞争方式选举产生,并由主席团批准。 工程院个人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工程院的所有活动和事件; 选举和被选入工程院的理事机构、监督机构和其他机构; 向工程院主席团和其他机构提交科学和组织提案以及改进工程院活动的建议,供其审议; 在工程院出版物上发表自己的科学文章和作品; 接收科学和技术信息,使用工程院的数据库; 按既定程序使用工程院财产和经费; 获得有关工程院活动、结构和组织的完整信息; 向工程院申请咨询、科学、组织和其他援助; 享受工程院对其合法权利的保护,在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法院、社会团体、与法人实体和个人(包括外国法人和个人)的关系中,在实现其创造性利益时得到工程院的支持; 参加工程院及其机构、区域分部和组织的活动; 根据个人要求,自由退出工程院。 工程院的集体成员可以是法人实体——旨在促进科学和技术总体发展或个别部门发展的公共协会,将从事工程和科学活动的公民联合起来。 法人实体通过其代表参与工程院的活动。接纳法人的程序由工程院主席团决定。 工程院集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委派一名代表参加院务会议工作,并享有表决权; 使用工程院科学技术和工程发展成果,吸引工程院专家对其科学和技术发展成果进行分析,并进行专家审查; 获取科学和技术信息; 参加工程院对专家进行新技术、工程成果等方面的培训和再培训; 将对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提交科学院理事机构审议; 参加工程院的科学计划。 工程院成员 - 法人实体有义务按照工程院主席团与法人实体管理层商定的数额缴纳入会费和会费,并遵守工程院章程。 大会选举工程院长老理事会,由荣誉成员组成,通常从俄罗斯科学院院士中选出。长老理事会是工程院主席团的咨询机构。长老理事会的活动旨在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联系起来。 长老理事会根据经工程院主席团批准的《长老理事会条例》开展活动。 在下列情况下,工程院会员资格可能会被取消: 违反章程规定; 损害工程院活动的行为; 对工程院成员及其理事机构采取不道德的态度; 与工程院相关机构、区域分部或组织失去联系,拖欠会费两年以上; 不遵守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 自我意愿。 在这些情况下,工程院主席团有权决定暂停工程院会员资格。工程院大会应根据主席团的建议,以规定的方式做出开除学院学籍的决定。
工程院的管理机构
工程院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的代表规范和选举程序由主席团规定。工程院代表大会须有代表工程院半数以上地区分会的至少 2/3 的代表参加才有效。 大会以出席代表大会的简单多数票作出决议。表决程序由代表大会决定。关于代表大会专属权限的问题,由2/3的表决作出决定。 经半数地区分部或1/2院士提议,经院主席团决定,可以召开院临时代表大会。工程院代表大会可以决定其活动的任何问题。 大会的专属权限包括: 批准工程院章程,对其修正和补充,并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登记; 选举工程院院长; 选举工程院控制和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批准其报告; 决定工程院重组或清算问题。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程院主席团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数和程序由由工程院主席团决定。会议的决定由与会者的简单多数票决定。表决程序由大会决定。大会可以决定工程院活动的任何问题,但属于大会专属权限的问题除外。 工程院会议: 概述工程院的优先活动领域; 确定技术科学的发展方向,包括联邦地区和地区的发展方向; 根据竞赛委员会的提议,选举工程院新成员; 提出关于工程院主席团组成的提案,供代表大会审议; 选举工程院副院长; 选任工程院主席团成员; 审议主席团报告并作出决定; 听取工程院各地区分部的汇报; 制定并提交改进工程院组织结构的提案供大会审议; 根据主席团的建议,暂停工程院主席团成员资格,并解除副院长的职务。 工程院主席团是工程院的常设管理机构,由院长领导。 工程院主席团由工程院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下列人员可当选为主席团成员:工程院副院长、主席团科学秘书、工程院各地区分部负责人以及工程院院士。工程院主席团代表工程院行使法人权利,依照本章程和现行法律履行职责。 工程院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举行,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 工程院主席团会议有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有效。决定应通过公开表决,以出席主席团会议的简单多数票做出。 工程院主席团: 决定召开工程院代表大会(会议),并开展筹备、召开的实际工作; 准备工程院代表大会(会议)讨论的问题; 组织工程院区域分支机构工作,贯彻落实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根据工程院的活动方向批准工程院副院长之间的职责分配; 审议批准预算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院收入和支出预算; 解决工程院的经济和财务活动问题,管理工程院的财产; 批准与工程院主题有关的重要研究和工程工作计划,并为其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促进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有效运用; 组织工程院干部的培训和进修工作; 设立和颁发工程院解除科学工作和工程发展奖章和奖项; 批准工程院出版物计划; 组织和举办有关工程院主题的科学会议、专题研讨会、代表大会、学术会议; 接收法人实体和学术顾问加入工程院; 建立工程院的区域分支机构,建立工程院的组织,协调其活动并就其重组和清算做出决定; 确定工程院正式成员和相应成员的选举配额; 与科学和工程界的组织互动,解决工程活动的当前问题; 开展法律未禁止的对外经济、商业、出版等各类活动; 组织与联邦和地区立法和行政当局的互动; 每年向有关国家机构通报工程院活动情况,说明常设理事机构的实际所在地、名称和列入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的信息量; 任免工程院主席团科学秘书的职务。 解决工程院活动中为实现法定目的和目标所必需的其他问题,但不属于工程院会议的专属权限; 为了对闭会期间迅速指导实际活动,主席团应从工程院成员中选举出主席团成员。 工程院主席团由工程院院长根据需要召集,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工程院主席团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才有效。工程院主席团的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公开投票作出。 主席团对工程院主席团负责。 工程院监察与审计委员会由工程院代表大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是工程院的监督机构。 工程院主席团成员和管理人员不得当选为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委员。 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主席由工程院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工程院监察与审计委员会: 对工程院的财务活动进行年度审计: 监督工程院活动中遵守法律及章程要求的情况; 将检查结果通报工程院主席团; 向工程院代表大会报告所做的工作,监察和审计委员会的报告由代表大会批准。 监察和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院长、工程院成员和工程院管理人员提交与工程院财务活动有关的文件。
工程院的区域结构
工程院的结构由区域分支机构组成——分部、分院和代表处,由工程院主席团决定设立。 地区分部应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领土上运作,应由至少 3 名学院成员或学术顾问建立,并应根据本章程或根据与本章程不相抵触并经学院主席团批准的自己的章程运作。 地区分部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法人实体的权利。 地区分部应为法人实体,有权开展企业和对外经济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经济结构和非营利组织。 根据本章程行事的分部最高管理机构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的股东大会。根据分部主席团的决定或分部 1/3 成员的要求,可召开分部特别大会。 分部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分部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以出席会员大会的分部机构成员的简单多数票通过公开投票方式作出。工程院地区分部的全体会议解决有关分部活动的任何问题。 部门大会的专属权限包括:确定主要活动方向,批准计划和工作方案,选举分部主任、副主任、科学秘书、分部主席团,批准年度报告,制定部门报告,就分部的改组和清算向工程院主席团请示决定。 地区分部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是分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理事机构。 分部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定由出席会议的分会主席团成员以公开表决的简单多数票作出。 分部主席团决定与分部活动有关的所有问题,但完全属于工程院分部大会职权范围的问题除外。分部主席团应决定工程院成员候选人名单的提名。 分部活动由首任主席领导,由分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主席参加工程院主席团的工作并对主席团负责。分部主席有确定其副手的权限。 分部副主席负责管理其活动领域的工作,由分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分部科学秘书由分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管理部门当前的科学和组织工作。 分部会员大会选举监督与审计委员会检查财务活动,成员任期5年。 地区分部监督与审计委员会每年向工程院监督与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并经分部大会批准。 工程院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由工程院主席团设立,并按照主席团批准的章程运作。分部、代表机构负责人由工程院主席团决定任命,并根据院长授权书行使职权。